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汪旭红与汪旭红、夏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汪旭红,夏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76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凤起东路358号。负责人王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蕾、巫琼妮(特别授权),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旭红。被告夏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诉被告汪旭红、夏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逾期不缴纳作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