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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5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梦戈,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621号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的存款48661.90元,后因被执行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于本院立案执行后扣划前已经支付了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307.90元,本院按民事判决书支付了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共计6834元,执行费520元后,退还了被执行人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41307.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