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海芳与白钢富、于顺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芳,白钢富,于顺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芳,女,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白钢富,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于顺连,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王海芳申请执行白钢富、于顺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白钢富、于顺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