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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雷锋申请执行安小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锋,安小雨,郭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507-1号申请执行人赵雷锋,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8日,住禹州市颍川办朱坡村7组。被执行人安小雨,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30日,住禹州市范坡乡张朋九村5组。被执行人郭路,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6日,住禹州市范坡乡张朋九村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限期申报财产,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至今未进行财产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雷锋要求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府东路东侧府东花苑3幢2单元7层2-701房禹房预禹州字第yg009434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安小雨、郭路所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府东路东侧府东花苑3幢2单元7层2-701房禹房预禹州字第yg009434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