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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成会等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小琼,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开强,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吴开群,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维新镇新华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邵泽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政策调整关停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成会、吴小琼、吴开强、吴开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4)395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