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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华波与博渊实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波,达州博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752号原告赵华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龚继权,达州市达川区石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博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超帆,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达州市达川区逸夫巷245号J幢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波诉被告达州博渊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赵华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达州博渊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华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