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薛胜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薛胜民,王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7日,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景峰(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薛胜民,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1日,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燕,女,生于1981年2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薛胜民之妻。张建平诉薛胜民、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4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薛胜民、王小燕在房管、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建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终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