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罗高辉与缪绪标、熊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高辉,缪绪标,熊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10-3号申请执行人罗高辉。被执行人缪绪标。被执行人熊小亮。申请执行人罗高辉与被执行人缪绪标、熊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高辉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熊小亮达成执行和解,且熊小亮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缪绪标除扣划的988.99元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缪绪标仍欠申请人款项59.5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