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方某女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方某女,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540。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613。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女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某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方某女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