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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方某女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方某女,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540。被告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613。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女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某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方某女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洪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