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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538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戴某。委托代理人翟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陶某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