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孙某(系被执行人杨某妻子),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9********。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计生征决(2014)第1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5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孙某已缴清社会抚养费235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邵忠明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