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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与陈丹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陈丹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45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亭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033-1。法定代表人周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丹平,女,合川区居家酒店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北环路(宏仁医院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丹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益民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杰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