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廖强与赵振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强,赵振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廖强。被执行人赵振健。申请执行人廖强与被执行人赵振健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4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