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艳忠与金俊峰、顾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忠,金俊峰,顾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忠,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金俊峰,男,回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顾艳飞,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磴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