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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絮菲与贾毅、贾凤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絮菲,贾毅,贾凤泉,曹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705-1号申请执行人杜絮菲,无业。被执行人贾毅。被执行人贾凤泉,淮安市信息学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曹晓红,淮安市清拖集团退休职工。杜絮菲与贾毅、贾凤泉、曹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贾毅欠杜絮菲借款本金40万元,现杜絮菲自愿要求贾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贾毅自愿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8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偿还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7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贾毅2015年8月20日、2015年10月15日两期还款中有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杜絮菲有权按照原借款本金40万元申请执行贾毅全部未付余款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贾凤泉、曹晓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170元,由被执行人贾毅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贾凤泉名下的房产进行了保全(因为房屋设置的他项权数额较大而无处理价值),对贾毅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档案查封(因查找不到实物暂无法处理),于2015年11月9日决定对贾毅司法拘留15天,并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保全的贾凤泉名下的房产,档案查封的贾毅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海清审 判 员  商东雷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