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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取名杨丽,1995年4月10日出生,现在上大学。二女儿取名杨杰,2000年6月6日出生,现上职校。结婚之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恶化,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合,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2014年10月份,被告把原告父母给气走了,此事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5年2月份曾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双方也没有和好,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不想回家与其憋气,2015年2月离开家,一直未回。故原告请求准予双方离婚。被告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一,原告一分钱也不给,如果离婚,被告娘三没地方住。第二,双方结婚20多年,而且共同生育两个女儿,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跟公公婆婆处的还可以,虽然以前婆媳发生过不愉快,但现在关系挺好。原告之所以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面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即使这样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原告回家被告仍会接纳。再者,为了两个孩子,被告也要维持这个家。结婚二十年原告三番五次出轨,被告都原谅原告了,这次被告也可以原谅原告,原告早晚得回家,被告和女儿们都能原谅原告。房子是原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盖的,在原告父亲名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分别于1995年4月10日和2000年6月6日婚生两个女儿取名杨杰、杨丽。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2月,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离家。在庭审中,原告表示现在与婚外第三者在一起,而且在其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一直与该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对此,被告当庭对原告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20多年,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两女,双方亦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纽带。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和争吵,但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存在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婚内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原告应深刻反省己过并引以为戒。尽管原告行为欠妥,但被告念及多年感情当庭表示谅解原告并积极争取原告回心转意,说明双方还存在一定感情。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文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