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637号原告:邹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祁 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