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静军与被执行人刘忆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静军,刘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罗静军。被执行人刘忆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静军与被执行人刘忆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滦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该给付标的款5500.00元,尚欠550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80.00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罗静军于2015年11月30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滦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罗静军与被执行人刘忆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