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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小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富柱诉张新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富柱,张新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小字第00002号原告韩富柱,男,生于1953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峰,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官渡镇赵寨村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富柱与被告张新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富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富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韩富柱负担。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杨 爽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