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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彩兰与徐州市铜山区吴邵食品站、王廷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彩兰,徐州市铜山区吴邵食品站,王廷文,孙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贺彩兰,农民,无业。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吴邵食品站,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吴邵街。法定代表人王廷文,该站站长。被执行人王廷文,徐州市吴邵食品站站长。被执行人孙军华,无业。申请执行人贺彩兰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吴邵食品站、王廷文、孙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张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700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诉讼费5145.00元,共计28514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4、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廷文有工商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孙军华、王廷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85145.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张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执行员  吴 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