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7555号原告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崇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建军,系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迪,系律师。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东,系经理。原告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建军、王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签订《小长山颐宝臻品L1、L2别墅室内设计合同》,设计工作的总费用为432960元,被告先行支付389664元并约定在案涉项目工程竣工5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43296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一周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前竣工,但被告至今未付剩余43296元设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43296元并支付违约金3238.54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共374天,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被告承担本��的诉讼费用。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签订了《小长山颐宝臻品L1、L2别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小长山颐宝臻品L1、L2别墅提供室内设计,设计工作的总费用为43296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合同签订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29888元作为定金。工作B阶段完成,经被告认可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29888元。工作C阶段完成,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129888元。工程竣工后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43296元。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一周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案涉工程的室内设计工作,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前竣工。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拖欠原告设计���用43296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长山颐宝臻品L1、L2别墅室内设计合同》、设计图纸签收单、被告盖章确认的设计项目完工联络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长山颐宝臻品L1、L2别墅室内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设计工作,被告应履行支付设计费用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43296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用43296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38.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在设计合同中的约定,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一周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共支付374天的违约金,现被告拖欠43296元设计费未付,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3296元÷10000×374×2=3238.54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原告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3296元并向原告大连良品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238.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