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增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孙家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边圣富,淄博临淄东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增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增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