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光蒋非法拘禁、赌博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刑执字第590号罪犯杨光蒋,男,布朗族,1990年10月17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所地云南省施甸县旧城乡新街村委会后寨组,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施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蒋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4月9日至2016年10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临狱假字第595号假释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张正达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詹鑫、徐丽娅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