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004号原告权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权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某某、被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仓促登记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关心她的生活,回家后常因生活琐事打骂她,限制她人生自由。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实,限制她人生自由的事没有。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生活他到西安北郊打工,期间每月回家几次并打电话关心原告生活。他认为,发生吵打都是夫妻间误解造成的,双方通过协商可以解决,他愿意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还有感情,故他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7年1月,双方依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1日,双方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后一个月,被告外出到西安北郊打工,期间被告一个月左右回家一次并与原告同居生活。平时不回家时,被告通过电话关心原告的生活。2007年及2010年10月,原告曾两次怀孕,后因故流产。2010年农历12月1日,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2011年3月、2014年9月原告曾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分别做出(2011)长民初字第1071号判决书、(2014)长民初字第05309号判决书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己见。因双方分歧较大,经本院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登记审查表、结婚证、(2011)长民初字第1071号判决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309号判决书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虽曾外出打工,但被告经常与原告电话联系关心原告的生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吵打,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现应考虑家庭稳定等因素,进一步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各自珍惜家庭婚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仍可��续。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