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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银满水产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银满水产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035号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工业集中区石鼓岭园区凤凰路西段南面。法定代表人陈佐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念,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宗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银满水产畜牧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城南六十米大道(农贸市场1-2-2)。法定代表人傅小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银满水产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证据《对账函》中欠款人公章与被告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银满水产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广西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天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钟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