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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军建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文、李英、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陶宇山,瞿骏,汤海清,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文,李英,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军,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原告陶宇山,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原告瞿骏,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醴陵市。原告汤海清,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376177-6。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被告李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张公岭村**组。被告李英,男,1975年2月27日,汉族,住长沙县跳马乡曙光塘村山塘组***号。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21038-X。法定代表人朱法明,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75号。本院在合并审理(2015)方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李军、陶宇山、瞿骏、汤海清(2015)方民一初字第281号陶宇山、(2015)方民一初字第294号瞿骏、(2015)方民一初字第297号汤海青分别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文、李英、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1月30日各原告以与各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各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陶宇山、瞿骏、汤海青撤回对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李文、李英、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990元,减半收取108495元,由李军、陶宇山、瞿骏、汤海青负担。审 判 长  曾祥勇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人民陪审员  董春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