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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张胜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09号罪犯张胜,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涪法刑初字第006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7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以罪犯张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犯罪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