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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刘平乐与富平县商城明珠家具广场、杜峰峰、邢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乐,富平县商城明珠家具广场,杜峰峰,邢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刘平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富平县商城明珠家具广场。负责人邢强强,经理。被执行人杜峰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邢强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平乐于2015年5月14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于2015年7月3日委托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平县商城明珠家具广场给付9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695元;被执行人杜峰峰、邢强强给付250000元,负担执行费53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