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韦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华露,河池市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迪。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以“被告提出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池市奉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