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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8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6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松。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保明。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眉山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