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刘莺、张金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刘莺,张金文,潍坊家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陈鹏,行长。被告:刘莺。被告:张金文。被告:潍坊家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能书,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刘莺、张金文、潍坊家鸿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113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113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