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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李强与被告毛文秀、张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李强,毛文秀,张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597号原告:薛李强。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秀。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李强与被告毛文秀、张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