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李强与被告毛文秀、张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李强,毛文秀,张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597号原告:薛李强。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文秀。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李强与被告毛文秀、张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李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