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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进与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徐进。委托代理人郭洪中,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大塘村6组。法定代表人曾明,总经理。原告徐进与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昌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进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生产材料,一直拖欠原告货款,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744794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44794元。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供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料。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木料。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15年10月9日,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共欠徐进材料货款人民币744794元。并加盖了“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佐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徐进与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徐进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徐进货款744794元。对原告徐进请求判决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74479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进支付货款7447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