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镇江国土资源局与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非诉行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幢。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红顺、许志国,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申请人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中,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国土资监徒处(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法律文书,依该处罚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润扬大桥世业出口南侧2538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380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已按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自动履行完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将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兴隆村润扬大桥世业出口南侧253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给镇江市丹徒区财政。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对被执行人镇江东远创意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8070元,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国土资监徒处(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