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与被告沈XX、荆门市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沈XX,荆门市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周军。原告周耀成。原告张海舟。原告任申军。原告乔文宏。委托代理人喻强国(特别授权)。被告沈XX。被告荆门市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与被告沈XX、荆门市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周军、周耀成、张海舟、任申军、乔文宏共同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凌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