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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春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015号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秀娟,总经理。被告:蒋春兰。男,汉族,1951年10月10日生,住石家庄市。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本院已告知原告补正材料,但原告未予补正,且经本院向公安机关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利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崔亚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