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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赵鑫、杨宏斌、熊志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杨宏斌,赵鑫,熊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杨宏斌,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赵鑫,女,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熊志刚,男,汉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杨宏斌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宏斌等人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法执字第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