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裘雪琴与洪显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裘雪琴,洪显旗,洪明旗,洪显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雪琴。委托代理人:庞红飞,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显旗。委托代理人: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洪明旗。原审第三人:洪显炉。上诉人裘雪琴、上诉人洪显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裘雪琴、上诉人洪显旗分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裘雪琴、上诉人洪显旗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雪琴、上诉人洪显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裘雪琴、上诉人洪显旗各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代理审判员 柯星霞审 判 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