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乐与被告方海军、韩悦、郭小玲、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方海军,韩悦,郭小玲,马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088号原告:宋乐。被告:方海军。被告:韩悦。被告:郭小玲。被告:马萍。原告宋乐与被告方海军、韩悦、郭小玲、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乐撤回对方海军、韩悦、郭小玲、马萍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庭前原告宋乐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均由原告宋乐自行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3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均由本院退还原告宋乐。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