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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6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茂生与谢付宽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生,谢付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605-6号申请执行人:吴茂生,男,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谢付宽,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谢付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书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付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付宽银行存款203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