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与芜湖福司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曾献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芜湖福司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曾献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营者:徐源章,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福司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广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龙,公司经理。被告:曾献营,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诉被告芜湖福司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被告曾献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鸠江区恒润模具加工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慧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