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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明登书申请执行付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登书,付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明登书,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付久华,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付久华在工商银行自贡分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40元(大写:柒佰肆拾元整)予以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原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