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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连富申请赵亚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97号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赵某甲。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赡养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某甲每年给付原告赵某某赡养费1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五被告每人各负担2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