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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仕斌与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仕斌,马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成仕斌,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建平,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马万长,系被告马建平父亲,194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成仕斌诉被告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成仕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仕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成仕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仕斌撤回对被告马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成仕斌负担。审 判 长  王啟芳人民陪审员  刘方武人民陪审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