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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玲,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苏玲,1964年4月29日出生(份证号码:×××),住依兰县。被告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三道岗镇。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庆利,1952年2月22日出生,住依兰县。原告苏玲诉被告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玲,被告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玲诉称,2010年8月27日,被告建设标准仓需启动资金,当时法定代表人请求原告帮助借款500,000元,并约定月利2分,建完仓就还款。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截止2015年10月14日利息615,000元。被告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玲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615,000元。案件受理费14,745元,减半收取7,372.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庆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