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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春玉与玄英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玉,玄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玉,女,1948年2月2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玄英子,女,1949年6月3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站前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玉与被执行人玄英子(2013)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刘春玉借款本金12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元、其他费用50元)。2015年9月2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春玉参与分配款2500元。截止到2015年9月28日,本院共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春玉参与分配款27264元,剩余执行款本金99736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