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蒋某犯滥用职权罪权某、史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权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原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委员会汉王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兼动物检疫员。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5年3月20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权某,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5月6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5月6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欣生,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权某、史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被告人权某及其辩护人王进、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许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权某、史某明知许利明、汤某等人委托其运输的是非法进口的冷冻牛产品,且没有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牛产品销售方、购买方要求及逃避运输监管的需要,请托被告人蒋某非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蒋某作为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委员会汉王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动物检疫员,明知其对进口的牛产品无权进行检验、检疫,仍徇私情私利,违反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要求,分别以每车收取150元或100元的“检疫费”,为被告人权某、史某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3份(车次),计58万余公斤、销售金额1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权某运输3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900余万元,被告人史某运输17万余公斤,销售金额500余万元。致使巴西疯牛病疫区牛产品逃避食品运输监管和产品销售地工商、动物检疫部门监管,被销售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南京市、淮安市、宿迁市等地食品市场,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检察日报等数十家媒体进行了披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作为负有动物检疫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权某、史某明知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多收的钱都用于工作用车加油了。被告人权某、史某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不知道其运输的是巴西牛肉。被告人权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权某并不明知其运输的是巴西牛肉,其与货主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2、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属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无管辖权。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史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2、被告人史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犯罪前科,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权某、史某明知许利明、汤某等人(另案处理)委托其运输的是非法进口的冷冻牛产品,且没有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牛产品销售方、购买方要求及逃避运输监管的需要,请托被告人蒋某非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蒋某作为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委员会汉王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动物检疫员,明知其对进口的牛产品无权进行检验、检疫、仍徇私情私利,违反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要求,分别以每车收取150元或100元的“检疫费”,为被告人权某、史某等人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3份(车次),计58万余公斤。每车实际上缴单位检疫费50元,其余多收的部分被其个人使用。其中,被告人蒋某为被告人权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份,为被告人史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7份。致使巴西疯牛病疫区牛产品逃避食品运输监管和产品销售地工商、动物检疫部门监管,被销售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南京市、淮安市、宿迁市等地食品市场,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检察日报等数十家媒体进行了披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被告人蒋某任职情况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铜山区人事局文件等。(2)户籍证明。(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发布的文件。(4)被告人蒋某签订的责任状。(5)质检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传入我国的公告。(6)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陈华英、陈某、许某、汤某等人已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7)被查扣的涉案牛肉照片。(8)蒋某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费票据。(9)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2、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我们从广州、武汉、郑州等地购买冷冻的巴西牛肉,通过汽车运输到徐州市场储存和销售,然后再运往连云港销售。权某拉我的货往灌云送。因为灌云那边的买家需要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没有能力搞到,我就让权某帮助买家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果买我的牛肉比较少,我就让买家和权某联系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没有告诉权某运输的是巴西牛肉。(2)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从广州买牛肉运输到徐州贩卖。灌云县的汤某找我买过冷冻的牛肉,是他自己找的冷冻车来拉货的。(3)证人汤某的证言:2013年8、9月份至2014年3月,我从徐州向陈某、林发等人处购买冷冻牛肉销往灌云县农贸市场。给我承运冷冻牛肉的是一个姓史的和一个姓权的,每次随车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是姓史的或是姓权的找人开具的,有时是我电话委托他们两个人开具,有时是徐州销售方委托他们两个人开具的。我没有告诉姓史的和姓权的运输的牛肉是来自巴西牛肉。(4)证人任某的证言:2013年8、9月份,我丈夫汤某在徐州购买进口的巴西牛产品,我在门市部对外批发或零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随车一起来的,这个检疫证明如果我们要求徐州方面提供,他们就给提供,并且让司机给带过来。(5)证人单某的证言: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我从徐州朝阳冷冻库批发进口的牛产品,主要是从许利明、陈某、陈华英、陈量几家进货。每次都是货主委托物流的厢式保温货车送货。检疫费和运费都是我出,极少数是卖方出,检疫费有200元的,也有300元的。(6)证人徐某的证言:2013年10月份,我在徐州购买进口的冷冻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随货一起来的,是我要求徐州发货方提供的,由司机送货时捎过来的。(7)证人焦某的证言:我长期做牛肉产品的生意。我从许某、陈某、陈华英等人处购买过进口的冷冻牛产品。每次送货时,如果需要检疫合格证明,我要提前给徐州那边的销售方联系,检疫费200元由我出。(8)证人杨某的证言:我从徐州那边购买的牛产品都是徐州市那边的物流送过来的,如果我们要检疫合格证明,就随货一起送过来。(9)证人王某甲、耿某的证言:均证实其给权某开车,主要运输冷冻产品。权某安排其拉冷冻牛产品时,有时有检疫证明,有时没有。都是权某自己和开具检疫证明的人联系。其知道开检疫证明的人是汉王镇的。(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在我国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权对没有合法来源的进口动物产品进行处理,如发现这种情况应移交给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理。国家农业部有公告,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间,不允许进口来自巴西的牛肉及副产品。3、辨认笔录(1)汤某辨认出权某、史某就是为其向运输牛产品的承运人。(2)许某辨认出权某就是为其运输牛产品的承运人。(3)焦某辨认出史某就是给其运送牛产品的大良物流老板。(4)杨某辨认出权某就是运送牛产品的承运人。4、发破案经过:2015年2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犯罪线索移送函》称:该院在办理陈华英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发现铜山区畜牧兽医站蒋某涉嫌渎职行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侦查,并次日传唤蒋某,经讯问,蒋某供述了其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在侦查蒋某渎职犯罪的过程中,该局发现权某、史某在为陈华英、陈某等人运输进口冷冻牛产品时,明知没有合法检疫手续,应销售、购买方的要求,请托蒋某非法出具多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二人系陈华英等人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该局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并分别传唤权某、史某,权某、史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5、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蒋某的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至2014年春节前后,权某、史某让我给他们拉的冷冻牛产品出检疫合格证明,我当时没有同意。后权某说如没有检疫合格证明上路被查到会被罚款,我才同意给出检疫合格证明的。我给他们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绝大部分都没有经过检疫就出检疫合格证明了。权某他们刚拉这些进口冷冻的牛产品让我检疫时,我最多给检疫了四车,就是抽出三块牛肉,打开包装闻闻没有异味,目测没有变质就给他们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了。后来我觉着没有问题,就没有检疫就出证明了。每次他们给我联系,我让他们把要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的内容,比如:货主、产品名称、产地、重量、车辆信息、目的地等内容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发到我手机里,我按短信内容出具合格证明,我把检疫合格证明开好后,与他们约好交检疫证明的地点,我开车把检疫合格证明送过去,他们把检疫费交给我。我每车向权某收检疫费150元,向史某收100元。按上级规定每车检疫费收50元,我多收的钱被我个人花了,没有上缴。按照规定我无权检疫进口的牛产品。(2)被告人权某的供述:我是从事冷冻运输行业的。我在肉联厂和宏讯冷库拉的冷冻牛产品是许某、陈某、陈华英等人的,我拉的这些牛产品外包装都是外文,我知道是进口的,但他们没有给我提供过报关单、检疫放行通知书等单据。我在承运这批货时,货主就让我在徐州当地找人开检疫合格证明,我就找蒋某开的。检疫费都是我先垫资,结算时货主再把检疫费给我。我每次交给蒋某检疫费100元或150元,蒋某也给我开收据,收100元就开50元检疫费收据,收150元就开100元检疫费收据,然后我再多收货主50元。货主每次让我找人开检疫证明,我就给蒋某打电话,蒋某让我把要出具的检疫合格证的内容,比如:货主、产品名称、产地、重量、车辆信息、目的地等内容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蒋某,蒋某把检疫合格证明开出来之后与我约好见面地点,再把检疫合格证明交给我,我把检疫费交给他。(3)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权某的供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作为负有动物检疫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史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查认为,许某等人明知巴西牛产品属于国家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仍进行销售,而被告人权某、史某虽然为许某等人运输了巴西牛产品,但其二人并不明知是巴西牛产品,其主观上与许某等人无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权某、史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权某、史某明知其运输的是非法进口的冷冻产品,且没有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与被告人蒋某结伙,为许某等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帮助犯,因此,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控罪名不成立。在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权某、史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权某、史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蒋某关于其多收的钱都被用于工作用车加油的辩解,经查认为,被告人蒋某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按上级规定每车检疫费收50元,多收的钱被其个人花了,没有上缴。被告人权某供述,蒋某收100元就开50元检疫费收据,收150元就开100元检疫费收据。且被告人蒋某没有向法庭提交用于为公支出的相关证据,故对蒋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权某、史某关于其不知道运输的是巴西牛肉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权某并不明知其运输的是巴西牛肉,其与货主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权某不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人权某与被告人蒋某是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因此,辩护人关于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史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史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犯罪前科,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15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权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史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单凤侠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雨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