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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寿光市富强经贸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富强经贸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477号申请人寿光市富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号。法定代表人:刘芳云,经理。被执行人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杨云亭,经理。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富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市华鑫蔬菜保鲜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33118.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