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明贤与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贤,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孙明贤。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圣广,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贤诉被告济宁市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孙杨田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贤于2015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明贤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