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武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微信公众号“”